我部于2025年03月14日 发布了2025-JQ02-F1023物业管理服务招标公告,现需对有关内容予以变更,按照军队采购相关法规要求公告如下:
一、更正信息:
采购包1: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原因: 前期,收到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技术评审标准表的质疑。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投标受理开始时间:2025-04-07 08:30:00,更正为:2025-04-14 08:30:00。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04-07 09:00:00,更正为:2025-04-14 09:00:00。
原公告的开标时间:2025-04-07 09:00:00,更正为:2025-04-14 09:00:00。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广营大厦50号,更正为:广州市天河区甘园路50号广营大厦。
原公告的开标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广营大厦50号,更正为:广州市天河区甘园路50号广营大厦。
技术评审标准表“其他人员10”从“承诺非管理人员人工费总额占总人工费的比例,达到80%(含)的得0分,每增加1%,分值增加0.1分,最高得2分,否则不得分。”修改为“承诺非管理人员人工费总额占总人工费的比例,达到85%(含)的得0分,每增加1%,分值增加0.2分,最高得2分,否则不得分。”
其他内容不变
二、其他补充事宜
一)质疑文书内容及要求 1.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供应商名称、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采购项目的名称、编号;具体质疑事项和请求;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的日期。 2.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必须同时出具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质疑函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必须同时出具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3.供应商应当在规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函的形式和内容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经质疑受理单位书面告知,质疑供应商应当一次性进行补正。 二)质疑不予受理情形 1.质疑供应商未参与质疑采购项目(潜在供应商对其已依法获取的采购文件的质疑除外)。 2.质疑供应商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 3.提出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的质疑期限。 4.提交的质疑材料不符合质疑文书内容的要求。 5.质疑答复后,同一质疑供应商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质疑。 6.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在规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评审专家评分判定依据:对于采购文件明确需提供证明材料的技术要求响应和商务条款响应,如证明材料能够佐证偏离表中响应内容,则按偏离表中响应内容进行打分;如证明材料不能佐证偏离表中响应内容,则视为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按照无证明材料进行打分。未提供或证明材料无效的不得分。 (四)中标(成交)供应商被取消或者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剩余有效投标(报价)供应商数量达到需要递补投标(报价)供应商数量2倍时,采购单位可以按照评审排名依次递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但递补供应商投标(报价)文件应在投标(报价)有效期内,在原有效期结束,递补供应商可作出延长有效期的书面承诺。2025年03月27日